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接受救治后,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的救治费用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医疗保险有关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