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应当妥善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疗机构接收等记录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印、复制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记录资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