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院前急救车辆。

因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市急救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急救中心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调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