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院前急救车辆。因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市急救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急救中心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调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