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三十八条有效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