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三十四条有效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救治准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