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应当与接诊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