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三十二条有效对疑似传染病、职业病或者精神疾病等需要急救的患者,市急救中心应当指令医疗急救人员将其送往相应专科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相应专科救治能力的综合医疗机构。医疗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伤害自身、他人人身或者损毁财物等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约束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