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应当予以记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四)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