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三十条有效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评估并改变调度指令后送往相应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