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其急救能力。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