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