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调度员、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