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调度员、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