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十六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电话线路,配备专门的调度员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保障电话畅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