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电话线路,配备专门的调度员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保障电话畅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