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第十八条有效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或者护士、医疗救护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