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十五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为“1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