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十二条有效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