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组织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培训医疗救护员;

(五)招募、培训、指导医疗急救志愿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