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