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