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