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