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

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

(四)诊疗科目、床位数量;

(五)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