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医疗机构负责人;(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四)诊疗科目、床位数量;(五)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