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二)符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三)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四)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