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只能用于其自身建设和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投资举办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