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