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