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