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