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第二十条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