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第十九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