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天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所征集意见的听取和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