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

(二)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三)从事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五)对不妨碍其依法使用海域的其他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六)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八)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