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