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在下列区域,按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二)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