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在下列区域,按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二)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