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