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