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编制招标、拍卖方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的最低标准。依前款规定确定的标底或者保留价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