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招标、拍卖方案由对海域使用申请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参加招标和拍卖,不受单位住所地和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