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编制招标、拍卖方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的最低标准。

依前款规定确定的标底或者保留价应当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