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并提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