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解报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