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十三条已修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