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保护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规划应当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沿海经济发展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