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第十条已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