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