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