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