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