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第十四条已修改涉及地质环境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生活和生产影响的评价,以及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