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涉及地质环境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生活和生产影响的评价,以及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