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